2019年7月6日山西省直遴选一、材料分析题材料1.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一一摘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材料2.《S市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S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S市农贸市场分级管理工作,保障分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农贸市场的等级评定、分级管理等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第三条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管理是指将全市农贸市场分为一、二、三、四共四个等级,一级市场等级最高,四级市场等级最低,授予等级标志。监管部门根据不同的市场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管强度和措施,以达到科学、规范、长效管理市场的目的。第四条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第五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贸市场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市市场监管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一级市场的评定工作,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二、三、四级市场的评定工作,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参评的一-级市场。第六条分级评定以《S市农贸市场评级标准》为依据进行评分,《S市农贸市场评级标准》附后。第七条对评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分)的评为一级市场,对评级总分在80-90分之间(不含90分)的评为二级市场对评级总分在70--80分之间(不含80分)的评为三级市场,对总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评为四级市场。第八条对未获得等级的农贸市场的分级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对己获得等级的农贸市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对提高或降低市场等级的,可另行组织评定。第二章评定程序第九条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照《S市农贸市场评级标准》,对各县(区)推荐参评--级的农贸市场进行评分,并确定等级。第十条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照《S市农贸市场评级标准》,将辖区农贸市场评定为二、三、四级。第十一条各评定部门选派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按照《农贸市场评级核查表》内容,对被核查的农贸市场硬件设施、管理和服务状况进行量化评分,并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负责人签字。第十二条评定结果由评定部门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经营户、消费者意见,公示期为15天。第十三条在公示期间,对农贸市场评级名单有异议,经评定部门研宄确定需要启动复评程序的,由评定部门对异议农贸市场按照《S市农贸市场评级标准》进行重新评分、重新公示,并最终确定等级。第十四条公示期届满,各方对农贸市场评级名单无异议的,由评定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评定为二、三、四级的市场名单上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按照“谁评定,谁颁发”的原则,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或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制作等级标志牌颁发给各市场经营管理方。等级标志牌应当标示下列内容:等级;市市场监管部门或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名称;认定日期等。第三章分级管理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贵,结合工作实际,对己评定的农贸市场实行动态分级管理。根据市场分级结果,对不同级别的市场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增加对低级别市场的检查频次。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重点检查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维护、规范的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上市商品安全管理、品牌经营等情况,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促其整改。县(区)以上相关部门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将处理结果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并可抄告同级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降低一个市场等级:(一)农贸市场业主和经营管理方因管理工作不到位,被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农贸市场,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二)农贸市场发生一-次食品安全、动物疫情、安全生产事故的;(三)农贸市场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被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四)经每两年一次的复审,分数达不到原等级市场总分要求的:(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降低级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