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抢险、应急机制,规范本市抢险、应急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抢险、应急工程的决策、建设、审批、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抢险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
应急工程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修复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四条抢险、应急工程包括:(一)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三)防洪、排涝等水利公用设施的应急加固工程
(四)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要求,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
第五条抢险、应急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建立抢险、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审计局、应急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抢险、应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抢险、应急工程的确定:(一)抢险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专家组提出方案,经现场抢险指挥部指挥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
(二)应急工程投资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