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申报,列入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获得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并在自治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和其他计划中的项目。第三条项目根据公开公正、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为项目的组织单位,科技厅各业务处室是相关项目的主管处室,对项目承担具体组织实施责任。科技厅组织管理项目的基本职责是:(一)负责自治区申报项目的组织工作;(二)受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概算;(三)受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项目的招投标、评估或评审等工作;(四)组织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五)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第1页共31页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六)按照科技部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七)根据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项目验收。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设置、各类计划的定位及年度重点,围绕部区会商议定书、《全国科技援疆规划》和自治区科技规划的内容和任务,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科技资源优势以及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状况,积极开展调研、征集、筛选、储备重点科技项目,建立项目(课题)储备库。第六条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收到或下载科技部对口司关于申报项目的文件后,送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按《科技厅收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示后办理。第七条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根据科技部的项目申报要求,提出项目申报工作方案,包括拟组织申报项目的方法、范围、重点及主要内容,经分管副厅长、厅长审定后,组织申报工作。第八条各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科技厅的申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须进行专家咨询,咨询工作由有关业务处直接安排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进行。咨询会议对拟推荐项目是否与国家科技计划要求一致,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承担单位的基础条件和创新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等情况进行评议并排序,同时提出申报材料的具体修改意见。申请国拨总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咨询会议须有分管副厅长及发展计划处、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人员参加。第九条发展计划处汇总专家咨询会议评议项目的相关情况和专家评议意见,提交厅务会讨论。第十条各业务处室根据厅务会意见,组织各项目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定稿后的项目申报材料须交分管副厅长审核,厅长签发,以科技厅名义行文上报。第2页共31页第十一条项目网上申报工作由发展计划处具体负责,统一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的国家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第十二条如整个项目申报时间不足十个工作日,在不可能履行全部程序的紧急情况下,报经分管副厅长、厅长同意,在发展计划处备案后先行上报,再完善相关程序。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项目经科技部批复立项后,各业务处室根据计划任务书施行管理职能,确保项目按计划任务书的约定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按进度完成情况;2.项目取得的技术突破和创新,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人才培养与知识产权等情况;3.经费落实到位与使用情况;4.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第十四条业务处室定期、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