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申报,列入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获得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并在自治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和其他计划中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根据公开公正、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为项目的组织单位,科技厅各业务处室是相关项目的主管处室,对项目承担具体组织实施责任
科技厅组织管理项目的基本职责是:(一)负责自治区申报项目的组织工作;(二)受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概算;(三)受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项目的招投标、评估或评审等工作;(四)组织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五)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第1页共31页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六)按照科技部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七)根据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设置、各类计划的定位及年度重点,围绕部区会商议定书、《全国科技援疆规划》和自治区科技规划的内容和任务,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科技资源优势以及特色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