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更好地落实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公路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以上公路建设、养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责划分]市路政局负责本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管理工作,并制定全市年度演练计划
一般公路和收费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分别由公路分局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一般公路是指除收费公路以外的县级(含)以上公路
第四条[年度计划]全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年度计划由市路政局在每年的1月份制定和下达
每年分别选取1-2个区县的一般公路和1-2条收费公路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其中建设类和养护类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均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演练方案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后,有关公路分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的公路建设、养护单位制定演练方案并报市路政局审核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单位是指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养护单位是指养护合同中约定的具体养护维修作业单位
第六条[演练方案内容]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包括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参演单位、费用支出以及需要协调的事项等
第七条[学习交流]应急预案演练时,市路政局统一组织其他公路分局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等单位进行现场观摩和学习
第八条[应急演练保障]公路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单位应成立应急预案演练队伍,并为应急预案演练提供必要的资金、救援物资、演练装备等必要保障
第九条[应急演练总结]应急演练结束后,公路分局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应急预案演练总结报告,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报市路政局
第十条[责任追究]公路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