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因工伤亡不属于工伤目前,建设工程承包中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分承包人、转承包人和挂靠承包人(资质借用人)等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工伤认定和权利救济有劳社部和最高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实际施工人本人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性质和责任问题并无明文规定
实践中往往套用有关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规定,认定实际施工人因工伤亡为工伤,并确认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或被挂靠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
从法律关系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或被挂靠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即使按照劳社部和最高法有关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可以认定工伤的规定,也是基于劳动者与实际施工人存在劳动关系,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或被挂靠人只是承担替代性的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属性(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力的支配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特定化为持续的定期的工资支付
认定劳动关系必须紧紧抓住这一本质特征,不具有这一特征的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而工程承包、转包、分包关系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分包人与分承包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挂靠承包是一种资质借用、独立核算行为
虽然挂靠承包人对外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挂靠承包人通常要以管理费、保证金的形式向其交纳一些费用
然而被挂靠人只是配合承接工程项目,并非实际上真正履行所谓的管理义务
因而挂靠承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的是平等关系,而非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