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颁布日期】2008-05-20【实施日期】2008-05-20《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已经200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孟学农2008年5月20日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高效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地震应急与救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预警、处置、救援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救援与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社会动员机制和省、市、县之间,相邻省、市、县之间,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协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地震应急与救援遵循“以人为本、防救并重,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行动、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发生地震的震级,地震事件及其响应分级如下: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震级7
0级以上,实施Ⅰ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震级6
9级,实施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震级6
4级,实施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震级5
9级,实施Ⅳ级响应;较轻地震灾害事件,震级4
9级,实施Ⅴ级响应;其他地震事件是指强有感地震(含省外发生地震本省强有感)、地震谣传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本行政区域内的震情、灾情、灾害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第六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与救援,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震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与救援,在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