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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晋中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VIP免费

《工伤保险》之晋中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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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晋中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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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和《山西省实施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以及《晋中市贯彻实施细则》(市政发〔20xx〕22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储备金的构成:(一)按规定提取的储备金;(二)储备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等其他收入。第三条储备金的筹集:按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提取。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达到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第四条储备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况:(一)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二)重大自然灾害中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第五条使用储备金的程序:发生重特大事故,方可申请使用储备金。各县(区、市)参保企业使用储备金时,县(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参保企业使用储备金时,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上述申请报告中必须明确使用储备金的原因、额度等相关资料和说明。第六条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收到储备金使用申请报告后,一般自收到申请之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特殊情况下24小时内批复。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意见,提出使用储备金的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从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县(区、市)申请使用储备金的,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申请储备金的县(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过渡户。第七条储备金的管理:(一)按规定应提取的储备金,须及时、足额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二)储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三)储备金的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四)储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八条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审核批准报市政府后,由市财政先期垫付。财政垫付资金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储备金偿还,偿还支出部分列入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冲减工伤保险结余基金。第九条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条款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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