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不符合规定争议案【案情】申诉人:付某等6人,某照明电器厂员工被诉人:某照明电器厂2000年10月25日,某照明厂员工付某等6人以“工作场所采光差、通风差、卫生条件差”等理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书称:申诉人长期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公司领导则以“车间是60年代建厂时设计的,虽然现已破旧,但从勤俭上看还可以使用”为理由不予改善,申诉人请求公司改变工作场所采光差、通风差、卫生差的状况,保证职工身体健康
【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做了调查:该厂所属的电器组装车间厂房近400平方米,四周墙壁只有一排不到1米高的小窗户且用塑料板遮挡着;车间里,工作台与成品、半成品、废料的堆放杂乱;没有通风设施;没有洗手的水龙头
仲裁委认为,该公司电器组装车间的劳动条件确实太差,不仅工作场地脏乱,且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影响工人身体健康
仲裁结果出来以后,该厂同意在一个月内安装通风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采光条件,为职工提供整洁的劳动环境
【评析】工作场所的采光、通风、用水、取暖、防冻、消毒、清扫等等,都是劳动安全卫生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身体健康有着直接的影响,职工长期在采光不足、通风不好、卫生条件很差的环境下工作,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疾病,甚至出现伤亡事故
因此,早在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就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亮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保持清洁完好;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时应该有防寒装置;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