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炸药库安全管理,保持炸药库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炸药库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安质部部长胡志朗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它仓库也要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第五条炸药库防火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对保管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三、组织制定电源、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每个岗位的防火工作责任制
四、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业务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经常总结消防工作经验
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六条炸药库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七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八条严禁将明火、火种带入炸药库仓库,绝对不允许在炸药库仓库和库房周围用火或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
第九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O瓦的白炽灯,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1米
第十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库区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源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第十一条在库区从事装卸、搬运、施工以及其它临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的临工应马上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炸药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用具
第十三条认真做好消防器材的业务培训,了解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保持消防器材保持清洁无杂物,不准把矿灯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