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积极应对可能或突然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迅速、高效、有底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扩大,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鞍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可能或突然发生的一次造成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以及特别严重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包括: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爆炸事故;3、特大交通安全事故;4、特大矿山安全事故;5、特大建筑(拆扒)安全事故;6、特大中毒事故;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8、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鞍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二)鞍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消防局、环保局、建委、总工会等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上述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构成;(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主要成员单位详见附件一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职责(一)传达指挥部指令,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种力量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建立可靠的指挥通讯保障体系,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四、相关部门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掌握全市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