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xx年8月17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九年九月二日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和取得劳动报酬,均须按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能够提供本统筹地区以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参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人员除外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条例所称退休人员是指在本省退休(退职)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人员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从业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外国籍人员,不参加条例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后,在海口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1
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驻琼部队所属单位;2
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自愿申请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经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省本级财政专户洋浦分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