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火(用电)管理制度1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企业范围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2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2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对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2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2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2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2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3用火由安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的动火
5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5
1用火监护人资格: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公司领导
6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资料,将分析资料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7用火的基本原则7
1凡在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半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