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一般认定为工伤24岁的江西人小严是宁波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的员工,20xx年3月20日下午5点多,他在下班途中经历了一场车祸:一辆转弯的小货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他撞倒在地
经交警认定,小货车司机对这起车祸负全责
因车祸导致小严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9级伤残,小严在20xx年7月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这是工伤
但小严所在的公司对这一认定不服
20xx年2月,他们在宁波海曙区法院将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上被告席
最关键的证据是考勤打卡记录小严所在的公司认为“小严遭车祸受伤不是工伤”,理由是: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4点半,若小严骑电动自行车从公司出发,到遭遇车祸的地点只有几分钟行程,而车祸时间是5点半,这样可推断小严下班后去做了私事,并非直接回家的“下班途中”
小严则有着另外的说法:他负责公司里的模具开发与制造,工作量很大,经常加班加点,每天下班前清理自己的工作区也要花些时间,事发当天正是因为加班才拖延了差不多1小时才下班回家
为了证明所说不假,他还拿出了以往的工资单
工资单显示,他经常拿加班工资,平均下来,每天差不多都要加班1小时
但是,要证明事发当天小严有没有在加班,最关键的证据是上下班考勤记录,上面会显示他到底是何时离开公司
对于这份证据,小严所在的公司却不愿提供,他们说“打卡记录保存时间短,已被销毁”
买菜、接送孩子也应算“上下班途中”宁波海曙区法院3月24日公布的判决是“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
法院说明了判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考勤卡完全可以证明小严确切的下班时间,但公司无法提供;另外,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小严确切的下班时间;交警对事故认定及相关证据表明,出事地点在小严从公司出发回其暂住处的途中,属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