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xx)等有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12分)(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分)(二)确定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分)(三)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例会不应少于一次,并且要有记录
(2分)(四)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分)(五)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分)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分)(一)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要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8分)(二)电气、可燃物和火源管理
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维修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应安装电气火灾预警系统;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并有详细记录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随意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严格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不得大量储存液化石油气或氧气等易燃易爆品,应独立放置易燃易爆品
(8分)(三)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消防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记录和保管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