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事故隐患分级、分类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本矿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类管理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管理和监控
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进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实行分类管理
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水灾、火灾、瓦斯、煤尘、顶板、通风、机电、运输、放炮和其它
二、事故隐患分级管理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确定性、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由矿长1组织整改,分管矿长具体负责整改,安全矿长负责验收
一般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通过整改排除的隐患,即国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之外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2015年12月31日发布)执行
一般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治理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
有危害性,治理难度较大,班组、科室、区队无法单独完成,须由矿级领导协调,科室区队负责整改,安全科验收
危害一般,治理难度较小,区队、科室可以整改,由安全科验收
危害较小,治理难度和工程量小,班组或岗位工人可以整改的隐患,由安全科或者跟班安全员验收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