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朱某与李某夫妇是某石油化工公司的同事,共同租住在房山某小区
20xx年下半年的一天,因与丈夫发生口角,心生怨气的朱某打开液化气罐企图自杀,女儿见状紧急呼救
邻居张某闻讯,破门而人营救,由于液化气爆燃,张某被烧伤,张某及时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治,其背部烧伤面积达到60%
事后张某听同事说,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张某要求其单位予以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以他的行为与单位无关为由拒绝申请,张某便以抢险救灾为由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其行为应视同工伤
单位不服认定结论,于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劳保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张某所属单位仍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
在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张某所在公司诉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抢险救灾时受到伤害,视同工伤的情形,应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而张某受伤是因朱某打开液化气阀寻短见,纯属个人行为造成,不存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情形
此外,张某的住处并非是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其受伤也不在工作场所内
所以区劳动部门的认定不符合法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方面辩称,公安部门的认定报告证明了张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其行为无疑是维护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无排他性,没有理由要求仅在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情为公共利益,为了避免个人行为造成灾难影响的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体现
朱某打开液化气自杀,致使室外走廊内到处弥漫着刺鼻的液化气味,公共利益处于危险之中,张某的行为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所以张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