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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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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有待加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工作主要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xx)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就造成对于非法转包、挂靠经营这两种情形作出认定与否相互矛盾。如作出认定,则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责任划分不清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难对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需要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但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或责任认定有明显错误的交通事故,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出具不予认定决定书,法院往往会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败诉,试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不能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又怎能对此作出认定?三、调查取证难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不配合,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前来调查时拒不开门或送达工伤调查通知书时拒收,有的甚至采取语言或暴力相威胁,有的是老板逃走或者单位地址更改根本就找不到;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时则会出现用人单位和职工联合造假材料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的用人单位在快到1个月的申请期限时才来申请工伤认定,第一现场可能已不存在,甚至相关证人也无从问询,为查清事实真相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举证责任为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工伤,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使在对证人调查时查出申报的为虚假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往往也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查清职工在何处受伤为由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败诉。虽然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已规定符合条例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但是此条仅规定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且并没有的具体的操作细则,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四、申请人作虚假材料惩处难尤其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出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证人作伪证,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也仅是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返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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