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及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区、县(市),市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所属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乡镇(街道)、区各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等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六条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分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
分预案由区、县(市)政府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当地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保持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