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及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区、县(市),市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所属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乡镇(街道)、区各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等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六条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分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分预案由区、县(市)政府制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当地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保持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四)措施具体,分工明确;(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六)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八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包括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应急响应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参与部门及其职责。(三)预测与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及发布等。(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原则上按四级启动相应预案),信息共享和处理,指挥与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群众的安全保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后果评估,新闻发布等。(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报告、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财力、物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消防、通信和科技等保障。(七)监督管理,包括宣教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责任与奖惩等。(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标准化格式文本等。第九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并邀请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条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制定单位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第三章应急预案审批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应急预案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第十二条市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政府文件发布。审议通过的市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审议通过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以部门文件发布。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