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顺路办公事遭遇事故能否算工伤案情简介:汪野为某县经济开发区一机械制造公司职工
一天,距离下班还有20分钟时,他所在车间的主任找到他,让他提前下班,但要顺路将一装有机床零件的邮件送到快递公司再回家
但在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距离快递公司不远处时,由于车速过快,他不慎摔倒,造成右手臂骨折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汪野因车速过快负全部责任
随后,汪野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为由,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该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公司提出,发生事故时,汪野电动车上虽然载有公司邮包,但实质上属于下班(经过批准的提前下班)途中的顺路帮忙、捎带经办行为,其所受伤害为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判断其是否工伤;因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果:查实情况后,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明确告知该公司,汪野所受伤害不适合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进行认定,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进行认定
最终,工伤认定机构认定汪野所受伤害为工伤
焦点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场所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汪野事故当天正是因工作需要,被车间主任指派去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