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伤能否两份赔偿
案例张某于20xx年11月从广西到重庆务工,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虽然公司同张某签有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都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20xx年3月,张某随公司货车到江西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案外人崔某无证驾驶该货车倒车卸货时,不慎将张某撞死
20xx年4月,张某的妻子和儿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将案外人崔某、该车驾驶员、该车实际所有权人、被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五名被告共同承担其各类损失50万余元
同时,张某的妻子又以工伤赔偿为由,向重庆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运输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20
20xx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1·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0万元;2·案外人崔某支付其余损失30万余元;其他被告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而仲裁委员会裁决,运输公司应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4
运输公司不服裁决,认为这起事故只造成了张某死亡这一个伤害结果,而死者家属却要求获得两次赔偿,即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因此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张某妻儿有关工伤赔偿的请求
专家点评一、在劳动过程中被第三人伤害,是否能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着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
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
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即在前述两者之间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就排除另一种方式的适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