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仲裁单位要求职工赔偿法院不予受理[案情]2007年2月24日19时30分左右,XX县区某专线客运有限公司胡某驾驶苏ho40××号大型普通客车由XX县区往涟水,沿苏309线由西向东行使,行至93km+700m处时,撞到同向在前面行使的张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厂尾部,至张某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XX县区公安局交巡警部门处理,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起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费用8261
2元,施救费用等2000元,车检费180元、照相费80元、其他费用2223元,另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已赔偿张某等人医疗费、误工费等529583
5元,合计542327
保险公司已理赔三责险车损166504元,承运人责任险1174
68元,保险理赔不足部分为374649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淮涟专线驾驶员管理规定》之安全管理奖惩条例第八条规定,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事故处理相关费用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驾驶员承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理赔不足部分损失的30%即112394
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审判]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该纠纷发生在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应为劳动争议纠纷,而非普通民事案件
被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给原告单位造成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考|试/大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被告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依法不应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县区某专线客运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退还给原告XX县区某专线客运有限公司
[评析]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于这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发生的纠纷,故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而不是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