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提前两小时上班途中被撞伤算工伤吗
我们每个人在工作的时候,都要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因工作受伤,会得到相应的赔付
在认定劳动者工伤过程中,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是核心问题
工伤的认定必须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的认定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有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也会发生争议
老张系某公司保洁员,平时上班时间为上午6点至12点,老张习惯每天提前一小时左右到达公司开始工作
某日早晨四点三十分许,老张在上班途中被许某撞伤,经交警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张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老张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劳动部门认定其构成工伤
老张所在公司则因对老张的工伤认定存在异议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老张提前一个多小时上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距离上班时间尚有一个多小时,是否可以否定其在上班途中而不认定为工伤
老张平时均是提前一个小时左右上班并工作,是否应默认认定老张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第六种情形中可见,职工受到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必须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