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用地管理制度(一)《用地指标通知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基建计划、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四)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改造、扩建单位附原厂区现状图;(五)占用河道、河堤和护堤地、国营林场、集体林地的,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土地管理局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签订征用、划拨土地协议书
当事双方三个月内不能依法达成协议的,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裁决
第十一条用地单位征用、划拨土地,按规定分别缴纳耕地占用税、旧城改造费、新菜田开发基金、土地管理费等税费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局应自预收税费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批复或向上级申报
经批准后,五日内为用地单位办结征用、划拨手续,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三条用地单位在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拨款手续时,应向银行提交经土地管理局核准的协议书和收费通知书
银行应按协议书和收费通知书规定的款额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征用、划拨土地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实地丈量界定
第十五条用地单位应自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
土地管理局应对批准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和用途进行核查
经查合格的,土地管理局签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为:(一)县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用、划拨三亩以下耕地,十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并逐级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二)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用十亩以下耕地,二十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旧XX县区改建用地,属国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收回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划拨手续;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办理征地手续
由土地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后,用地单位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报批准,不得化整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