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吴某是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海龙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庆坝煤矿(以下简称庆坝煤矿)的井下运输工人,20xx年6月5日上午8时,庆坝煤矿在食堂召开“安全生产月”职工培训会,会上宣布6月5日下午至6月10日为端午节假期
当日一早,吴某与工友肖某某一起在同村村民家中帮忙办丧事,早饭后吴某乘坐肖某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到达庆坝煤矿,此时职工培训会即将结束
散会后,各职工领取了庆坝煤矿为端午节发放的麻花
运输队队长彭某某在食堂外面见到吴某并给其安排了假期后的工作,吴某领取麻花后乘坐肖某某的摩托车返家,途经沙子镇卧龙村庙坝组岔路口左转弯时,与一普通货车相撞,吴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许被宣布临床死亡
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吴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和过错
20xx年6月20日,吴某父亲吴某某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石柱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重庆市石柱县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吴某在请假帮忙期间到单位领取麻花后,在返家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吴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用人单位庆坝煤矿无充分证据证明吴某事故当日有请假事实,庆坝煤矿于6月5日安全培训会后发放的麻花系对职工工作的节日奖励,该发放行为应认定为与工作有关的集体活动,无论庆坝煤矿是否通知吴某领取,吴某于6月5日到达工作场所,庆坝煤矿为其发放了节日福利,应当认为吴某的行为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其领取麻花后返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判决:撤销重庆市石柱县人社局于20xx年7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重庆市石柱县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宣判后,重庆市石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