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在全面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依据十五大精神,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客观要求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有国有企业需以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公司制度为核心,使企业法人实体建设成为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独立运作机制
依照公司法其明确了的企业制度,核心是指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制度与管理制度,明确的组织制度是在企业中建立“三会”,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但在于现行国有企业中的“老三会”的关系如何
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需要回答和解决,通过去年颁布《工会法》的学习和省公司企业党校的学习试谈一些认识,借以理清下一步改革改制当中,辅之以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进一步认识
一、客观地认识“两会”的区别,找准职代会的定位我们应明确分析股东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性质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从维护投资利益的角度,通过股东大会反映自己的意志,制约董事会的行为,股东还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即买进或卖出企业股票,来影响企业行为
董事会作为法人代表,要对企业的资产的运作与增值负责,承担资产风险
法人受股东利益制约,对重大决策行为谨慎行事,承担资产风险这又促使董事会(法人代表)精心选择有能力懂管理的企业家来经营资产
企业家(经理)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受控于董事会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也是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全体股东负责
而职工代表大会的一般规定性及其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保障职工参政议政,依法维护职工利益,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由此看来:一是决策的根本性质不同,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它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实施决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