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企培育意见为进一步加大扶优扶强的力度,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社会贡献大、产业带动明显的重点骨干企业,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意见一、培育目标通过强化政策扶持、优化资源配置等途径,力争在三年内,培育产值超亿元企业15家(其中:产值超5亿元企业3家,超2亿元企业7家),产值5000万元-1亿元企业25家;税收超千万元企业10家,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企业10家
二、培育企业的申报条件1
在我县(含开发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符合我县《制造业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前30强的企业作为申报龙头骨干企业的对象;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二年销售收入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幅高于30%的企业作为申报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对象
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投产后次年列入申报范围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不允许申报:1
近两年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
发生严重污染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没有完成污染治理目标的;3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为重点安全隐患整改挂牌单位未完成整改的;4
拒交职工各种社会保险费,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的;5
涉及逃避纳税义务、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培育企业的评价标准(一)评价指标
从企业规模、发展速度、发展后劲、自主创新、节约资源等五个方面,对企业上年度的发展状况进行第1页共3页综合评价
(二)评价界定
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与主体企业可以合并计算,企业能否合并计算由经贸局、财政局审核确定
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四、培育实施步骤(一)企业申报
每年组织申报评定一次,一经评定三年有效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县龙头骨干企业申报表》或《县成长型中小企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