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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一)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1、企事业单位办学;2、社会团体办学;3、民主党派办学;4、公民个人办学;5、中外合作办学等。(二)申请者资格《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申请办学者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发放证书、招生区域、招生对象以及场地、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等情况);2、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3、各种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4、担保单位盖章、证明;5、校舍是租赁的交租房协议复印件;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7、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证件);8、所有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9、消防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0、与教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11、市教体局印发的申报表和各种登记表;1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四)审批权限1、举办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由XX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2、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初、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由XX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3、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五)审批程序1、申报办学法人必须具有XX县区户口。有意办学者,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连同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递交市教体局成职教科。2、审查市教体局根据其申请,同意其筹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完善材料及办学条件,发放申请办学应交的各种材料及表册;不同意其筹设的,应说明原因。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3、实地考察在各方面都具备办学条件后,市教体局将组织人员,根据国家的办学规定及学校设置标准对其逐项进行验收。4、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其能否办学。5、审批、办证经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成职教科为其核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准予其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六)有关要求1、被批准办学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学,接受并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2、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3、年底统一参加由市教体局组织的年审。对年审合格者准予其继续办学;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差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七)XX县区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时间安排上半年:3月上旬、中旬申报、完善材料3月下旬实地考察4月上旬审批、办证下半年:9月上旬、中旬申报、完善材料9月下旬实地考察10月上旬审批、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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