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贮灰场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以下简称贮灰场)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贮灰场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形成的具有一定容积、主要用以贮存粉煤灰的专用场地,包括灰坝(含灰堤)、场内粉煤灰排放系统、排水系统、排渗系统、喷淋系统、回水泵站、贮灰场管理站等建(构)筑物和设备设施
第三条燃煤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是贮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明确贮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熟知贮灰场安全知识、具备贮灰场相应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贮灰场安全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贮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贮灰场安全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积极消除缺陷和隐患,确保贮灰场运行安全
委托他方承担贮灰场运行管理具体工作的,双方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委托方应负责对被委托方进行管理和指导,不得以包代管
第四条贮灰场(含构筑子坝)勘察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安全评估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能力,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贮灰场勘察(测)、设计工作,对贮灰场及灰坝稳定性、防排洪能力、安全设施可靠性、环境保护、坝基适用性等进行充分论证
安全设施应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电力安全生产设施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贮灰场设计图纸施工,确保贮灰场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贮灰场施工过程中需对设计做局部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第七条发电企业在贮灰场建成投运后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