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立法本意在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受伤害职工、职工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复议与审判机关对于本条规定的理解难以达成一致,造成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多方分歧,往往认定结果迥异;同时该条规定又有明显不合理之处,亟待立法机关加以完善
本文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求得出合理共识,并力求对法规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首先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几个案例:案例一:某保洁公司职工朱某凌晨5时40分左右在家中死亡,家属申请认定工伤
人社局向朱某同事调查,其同事证明朱某死亡前一天工作临近傍晚时出现疾病症状,脸色发白,大汗淋漓
人社局遂认定朱某为视同工伤,因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赔偿工伤职工家属六十余万元
案例二:某信用社职工尚某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舒服,于18时向主管请假要早下班一会儿,18时27分离开单位
回家途中到诊所就诊,诊所大夫怀疑系心绞痛,嘱其舌下含化速效救心丸10粒,建议其去县医院就诊
尚某自感症状见轻未去医院,第二天休班,临近傍晚又感觉身体不舒服,向主任请假再休息一天,当晚23时左右病情加重,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为当晚23时50分,诊断结论为猝死
家属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经审核上班监控录像,认为尚某猝死与上班期间的身体不舒服没有连续性和关联性,遂认定尚某之死不能视同工伤
案例三:某水务局职工赵某工作时间突发急病,于11时50分送往医院,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消化道出血,第三天上午11时左右转入重症监护室抢救,当日下午14时50分临床死亡
家属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经调查,以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为由,作出不能视同工伤的决定
案例四:某大型连锁超市开业期间工作繁忙,职工王某加班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