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主要责任的受伤驾驶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例简介申斥人:王某,男,27岁,外商独资某有限公司驾驶员被诉人:外商独资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外商独资某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年4月1日,申诉人经招聘,进入被诉人处工作,任驾驶员,月工资800元
1997年5月11日晚23时,申诉人受被诉人指派,出车到上海
次日,申诉人驾车返回,途经海宁沈士路段时,与一辆停靠在道路右侧的中型拖位机追尾相撞,申诉人受重伤,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抢救,因脾脏破裂,施行了切除术
同月28日,申诉人出院
1997年11月21日,经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为5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期间,被诉人已支付了医药费11000元,申诉人手中尚有903
8元医药费、950
5元就医路费及其他杂费805元未报销;同时,被诉人也未支付申诉人1997年5月至申诉仲裁时的工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和护理费
1997年6月1日,此次交通事故所在地的公安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诉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据此,被诉人不顾申诉人的多次请求,拒不承认申诉人为工伤,更不同意申诉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案例分析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究竟是否构成工伤,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6]271号《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受伤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行为、酗酒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申诉人受被诉人指派出来,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虽是主要责任者,但不存在犯罪、自杀、酗酒等行为,故认定申诉人为工伤,申诉人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诉人应当支付申诉人伙食补贴费、护理费和治疗期间的工资等
三、调解结果经反复宣讲有关劳动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