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规章提要
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是一项新的保全制度
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有效控制债务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立案庭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尽快审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生效等
保全措施采取后,债权人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解除保全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查封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该条规定填补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制度的遗漏,形成了一项新的保全制度----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下称执前财产保全)
本文拟从设置该制度的必要性、保全申请的提出、保全申请的审查、保全向执行程序的转化等四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阐述
一、设立执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前保全、诉讼中保全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在诉讼前、诉讼中和执行阶段,能够申请法院对相关财产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以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兑现债权
但是,当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在债权人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而且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在债权人不能有效、及时控制该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时,债权人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应立即对该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笔者不能苟同,其理由是: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