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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老工伤的认定申请时限 VIP免费

《工伤保险》之老工伤的认定申请时限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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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的认定申请时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超过法定申请时限的,劳动者将丧失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即老工伤,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方进行工伤认定者,那么,审判实践中该如何掌握?有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事故伤害,不应作时限上的要求,任何时间申请工伤认定都可以。也有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发生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只能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超过1年的不再予以受理。上述两种观点都各有不足。第一种观点未体现出《工伤保险条例》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第二种观点不利于老工伤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使绝大多数老工伤劳动者丧失工伤认定的机会。因此,对于老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允许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公布实施后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此期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决定。超过上述期限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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