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岂能一次性了断
江苏省泰州市某企业职工林立在患上职业病后,未经工伤鉴定便被其所在企业在改制期间一次性赔偿了断
为了享受工伤待遇,经受三期矽肺煎熬的林立走上了艰难漫长的诉讼道路
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林立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要求
法院判决该企业全额报销林立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并向林立按月发放相当于其本人受伤前月工资的工伤津贴,以及在20xx年7月林立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后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向林立发放护理费、按其月工资的80%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按其月工资二十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林立原系泰州市某化工设备衬里厂职工,后因改制该厂并入某公司
林立于1991年7月至1997年6月间在化工设备衬里厂从事喷沙工作
1999年12月,林立患上三期矽肺,遂停止工作治疗休息
其间,公司按月发给林立部分工资,并报销其全部的医疗费用
林立的工资领取和医疗费报销均由其妻郑某办理
2000年8月31日,林所在的公司拟订了《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补助安置协议》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协议》,协议明确向林立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70000元和退职补助金2250元,林立之妻郑某在上述协议上作为乙方签名,林立之弟亦一同签名,当日郑某即取走工伤补助金及退职补助金合计72250元
同年9月21日,郑某又在另一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协议》上代表林立签名并取走一次性退职补助金3330元
从2000年9月起,公司停止支付部分工资,不再报销医药费用
林向医生了解后得知,职业病往往是难治愈的疾病,伤者后期维持治疗费用相当高,如果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一次性领取的补助金很快就会用完,将来生活、治疗都无法保障
2001年12月25日,林立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仲裁期间,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委托,鉴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