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一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求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非煤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特大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八)特大污染安全事故
(九)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特大事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