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享受艰苦边远山区津贴的请示报告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23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6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8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至六类区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38个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至六类区标准
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四类区月人均550元,五类区月人均950元,六类区月人均1550元
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
其中,四类区每月515元至850元,五类区每月900元至1370元,六类区每月1490元至2050元(详见附件2、3),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从2010年7月1日起,XX市XX县区等6个区(市)津贴类别由一类区调整为二类区,XX市XX县区等11个县(市、区)的二类区调整为三类区,XX市XX县区等11个县由三类区调整为四类区,XX市XX县区等6个县(市)由四类区调整为五类区,XX市XX县区等4个县由五类区调整为六类区(详见附件1)
三、有关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发放办法,所需经费及其他有关政策,按《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79号)中《关于完善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四、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下属单位和中央驻疆有关单位调整艰苦边远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