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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3月5日起实行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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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3月5日起实行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将于3月5日起实行。《若干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保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干规定》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追偿。《若干规定》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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