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三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一)规范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具体对象、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导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一)普查对象工业源的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对象的确定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普查;投入试生第2页共13页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3页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2007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