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构建论纲引言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以来,已历时8年
时至今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成为法学界共识,而且在操作层面上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调研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
现行法诸多制度设计与司法审查理念的严重背离、司法审查制度的缺位,导致现行刑事审前程序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缺陷;审前程序权力配置的失衡、强制措施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得侦控权力的运行具有习惯性的暴戾与恣意特征
关于审前程序的改革,法学界提出了多种改革方案,其中,引入司法审查制度的呼声颇高
而综观西方诸国,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几乎是立法通例
笔者以为,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应是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刑事诉讼法新一轮的修改中确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是大势所趋,并就构建我国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
本文权作引玉之砖,期以引起学界更深入的思考,以共同推进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
一、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概说现代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进行制衡的典型表现,由法院发挥司法的制约作用,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以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行;同时赋予公民在遭受来自国家权力的违法侵害时申请司法保护的权利,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质[1]:从政治制度架构的层面而言,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机制,它通过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平衡、制约;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说,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权利救济机制,它在公民权益受到国家权力的强制侵犯时,为公民提供获得救济的机会,即允许公民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由法院对国家权力的运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向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广义的司法审查制度包括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审判制度两个方面,前者是司法权制衡立法权的表现,后者是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