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职工劳动保护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劳动保护支出是指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按照生产经营的性质,给职工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因此劳动防护用品开支不属于应付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应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
第二,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分别发给不同的职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05年第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否则应视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补贴的一部分,会计核算为应付福利费科目,同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对于劳动保护支出的具体范围,以及如何界定合理性,税法并未明确,可参考《劳动法》及《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进行把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对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保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