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依据《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中规定要求,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行为,落实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吸取教训,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或施工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3个等级:(一)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事故;(三)一般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事故;注: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为质量问题,处置和处理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条、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在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同时立即分别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公司生产管理部报告,生产管理部逐级上报总工、生产副经理,重大质量事故由企业负责人于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