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企业防台风抗灾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直属防台风抗灾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防汛抗灾岗位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直属企业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防台风抗灾指挥部门
第三条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接受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共同领导,并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自身的防台风抗灾工作
第四条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直属企业应做好防台风抗灾的前期准备、抢险救灾和灾后的善后工作
第六条直属企业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台风抗灾的义务
第二章防台风抗灾准备工作第七条建立健全防台风抗灾指挥机构,及时做好机构人员的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大力宣传防台风抗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树立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第九条定期修订、补充“防台风抗灾抢险应急预案”
第十条备足、储存好各类防台风抢险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保证做到按需调用
第十一条组织好本企业的防台风抢险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第三章防台风抗灾第十二条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随时与水文、气象部门保持联系,掌握热带风暴(台风)的动态,当达到或超过企业所在地风暴潮的设防标准时,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启动“防台风抗灾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十三条直企业遭受台风袭击,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抢险和损失情况
第十四条在防台风期间,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加强检查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若抢险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驻军、武警部队和兄弟队伍求援
第四章防台风抗灾善后处理第十六条直属企业应按集团公司关于受灾统计报表的要求统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