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XX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原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7)33号)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后,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提前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XX县区市区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州、县市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建设或房地产(房改、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州、县市区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州、县市区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