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面小康社会”条件下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我国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具体目标是: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
现实表明,劳动和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全社会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这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是整个社会大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必须要有全面的发展和提高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建立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对社会保障建设提出了更高、更为紧迫的要求
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内容
在我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构成了社会保险的五大基本项目
经过最近几年的努力,“两个确保”成效显著,医疗保险进展迅速,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框架已具雏形
相对来说,在社会保险五项目中,工伤保险的开展还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立法层次较低,执法力度较弱,社会统筹覆盖面较窄,社会化管理水平不高等几个方面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
有的同志形象地把社会保险五项目形容为人的五指,缺少哪一项,都不是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
而工伤保险,在我国现阶段以及今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社会“安全网”和“稳定器”的作用,需要予以优先发展
工伤保险是对职业伤害实行赔偿的社会保障制度,职业伤害包括劳动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两类伤害
在世界历史上,19世纪末,英、法、德等早期工业化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原则承认,国家工业化给社会创造了巨额财富,同时也容易发生难以抗拒的意外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危害
《原则》同时还确认了雇主负责职业伤害的必要性和对受伤害工人实行“无过失赔偿”(也称“无责任赔偿”)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