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活动学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劳动、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外),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定细则第四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校外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鼓舞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奋发向上
第五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注意安全,做好车船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精心组织,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六条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附近风景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第七条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游玩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八条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亲自带队,一般以杭州市及其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第九条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组织观潮活动,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条各年级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规法纪,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十一条所有以集体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班长先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查后由年级负责人审批
(2)以年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年级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