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xx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管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通过整改即可排除的隐患或问题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长时间或持续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
Ⅰ类重大隐患是指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公司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重大隐患或问题
-1报表,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要求,上报信息
对纳入本安信息系统管理的一般隐患,实行整改监督管理
同时,对公司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的隐患管理按月进行分析,督促、指导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按确定的方案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
第十条承包商施工期间,作业活动及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完成对本单位及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统一进行分类挂牌督办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认定第十二条隐患排查(一)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要求,适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本单位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