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企业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规定也适用于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质量环安部对各级单位安全教育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一章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第四条公司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五条上述人员由公司办理参加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经理、厂长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公司安全主管、安全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班组长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安全培训教育由公司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第八条所有新入公司人员(泛指新员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人员等,以下同),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
公司的新入厂人员,由公司的安全员负责实施一级安全教育
2、车间级教育(二级)
分别由车间负责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3、班组级教育(三级)
由班组长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九条安全教育、考核管理:1、一、二、三级教育均需进行考核,成绩分别登记入安全教育考核登册,接受教育者必须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