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解决我因公致残后失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报告申请解决经济适用住房缴税后遗留问题的报告XX县区地税局领导:我公司于二00六年经市政府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建144套经济适用住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但由于公司属市直第一批特快企业,企业职工下岗无经济来源,职工购房一直交不清购房款,所以拖至现在还有42户没有办理房产证。但我们公司于二00九年十二月份在贵局办理了经济适用住房计税金额14232338.4元的不动产税款864589.85元的征缴手续。但缴纳后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购房户莫恙、王握球、张萍三同志。因缴纳办理登记和开具发票的当时没有进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查,又欠购房款未交清。故当时就没有办理二人不动产税发票,(但不动产税款均一次性征缴)为此特申请办理莫恙、王握球同志二人的不动产税的发票。(张萍同志还不能办理)(2)二00九年十二月份购房户李青已缴纳不动产税,开具了税务发票。但资格复查时发现本人有一套60平方米的房改房,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由市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责成本人退出,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刘岚同志。因此,税票的姓名与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姓名不符,故申请变更税票的姓名。以上二个问题特呈文领导批示,请妥善解决为盼二0一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