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了深入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授权开展工作的村级自治组织中的监督机构,接受村党支部领导和镇办村民监督指导委员会的指导管理
监委会与村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监委会与村委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任期与村两委会同届
第二条、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保证
第三条、村民监督委员会为常设机构
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4名,具体名额视行政村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2000人以下的村设2名委员,2000人以上的村设4名委员
第四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本平和监督能力的村民及返乡村干部职工,离退休教师等群众认可度高的人员担任
有违纪问题以及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报账员也不得兼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监委会成员必须遵守村规民约,热心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按照规定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干涉村“两委”开展正常工作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六条、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监督事项坚持集体研究,须经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七条、监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