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出了事故能否认定工伤【案情】20xx年2月,个体运输者王某向市出租汽车公司出资10万元,由出租公司购买富康小汽车一辆
双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王某自20xx年2月至20xx年2月承包经营出租公司富康汽车;王某按期交纳税费、管理费、保险费,并自负盈亏;营运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王某赔偿,公司不担责;王某要接受公司的定期监督管理,在营运过程中统一着装,车辆统一涂色,计价器发票由公司统一出具;如果王某被顾客投诉,公司核实后有权按公司章程进行处理;王某应限在城区范围内经营
20xx年10月8日晚,王某驾车营运时严重违章,汽车撞到护栏,王某受重伤,车内乘客一死二伤
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租公司向受害人赔偿26万元后对王某进行追偿,王某则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争议】对于王某是否构成工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富康出租车实际由王某出资购买,王某对外以公司名义经营,对内自负盈亏,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挂靠经营的基本法律特征,依法受民法的调整
故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王某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出租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探究】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内容为劳动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特征既有权利平等性,又有实现权利的隶属性
界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应从人格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着手
认定人格从属性的内容有:1、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组织中的工作规则;2、服从单位指示,单位有指示权,劳动者有服从义务;3、接受单位监督检查义务,即劳动者有义务接受考察、检查,以确定是否遵守工作规则或者雇主个人的指示;4、接受制裁义务,单位对劳动者的错误行为有权进行一定制裁
而认定财产从属性的内容是:1、雇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