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超市)采购食品,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1
营业执照;2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3
检验(检疫)证明;4
销售票据;5
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6
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7
进口食品报关单;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三条本企业(超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
内容包括:食品条形码、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
如果购进食品为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或者荣获中国名牌认证、驰名商标等,还须录入有机食品认证号、保健食品认证号、中国名牌认证号、绿色食品认证号、无公害农产品(食品)认证号、驰名商标认证号和QS标志号
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查验
第四条对需要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本企业(超市)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
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2
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3
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